无证男驾车撞人赔39万
日期:2013-03-19
蒙先生帮朋友纪女士保管轿车期间,却无证驾车将一名16岁的少年撞亡。死者父母随后起诉蒙先生、纪女士及肇事车辆所属保险公司,索赔66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蒙先生赔偿39万余元。
勾先生夫妇诉称,去年5月5日晚,蒙先生驾车行至顺义区木燕路南辛庄户村处时,与他们的儿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孩子受伤后死亡。交通队查证,蒙先生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蒙先生驾驶的小轿车为纪女士所有,该车在人保营业部投保有交强险。勾先生夫妇索赔66万余元损失,并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蒙先生、纪女士赔偿。
蒙先生因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3年,目前正在服刑。其代理人称,蒙先生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已经支付7.3万元。纪女士则称,她与蒙先生是朋友关系,她出国前将车辆停在蒙先生处,让蒙先生保管,不同意赔偿。人保营业部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费用,保留向蒙先生追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纪女士将车辆交由蒙先生保管,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也不享有运行利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