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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无证驾驶无牌车辆 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

日期:2013-04-03

近日,玉门市赤金镇农民白某因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一案,被玉门市法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白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装载机,在玉门市建国路道路上自东向西倒车时,没有仔细查明车后情况,与自西向东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辗轧,致使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后经玉门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白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白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得到谅解,白某被玉门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驾驶资格和机动车号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最基本要求,而本案中的白某,本身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没有上路行驶的权利,却心存侥幸驾车上路,酿此大祸。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行驶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要认真学习并遵守交通法规,否则终会尝到不守法规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