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一驾校教练员非法持有气枪铅弹获刑
漳州长泰县一驾校教练员沈某山在路上用弹弓射鸟,结果被巡逻民警发现,民警先后从其车上及其家中查获了2715发气枪铅弹。今日,经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沈某山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11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山在长泰县武安镇京元路明唯酒店后面用弹弓射鸟,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后,民警从其驾驶教练车上查获30发气枪铅弹疑似物。被带回武安派出所询问后,被告人沈某山如实交代其家中藏有气步枪一支和大量气枪铅弹。
民警随后在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路沈某山家中的一楼储物间、三楼卧室分别搜查出一支枪身已拆散的气步枪和2685发气枪铅弹疑似物。经查,上述气步枪和气枪铅弹疑似物原系被告人沈某山的父亲沈某潘持有,2010年12月沈某潘去世后由被告人沈某山带回银塘路175号家中藏匿。
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沈某山持有的气步枪因枪身已拆散,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被告人沈某山持有的2715发气枪铅弹疑似物认定为气枪铅弹。
据沈某山所供述,他没有持枪证,知道非法持有气步枪、气枪铅弹违法,但心存侥幸,持有的气步枪和气枪铅弹本来是想用来打鸟用的,却没想到触犯国家刑法,构成犯罪。对此,他后悔不已。
办案的检察官提醒:如果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持枪手续,家中存有气步枪、气枪铅弹等属于国家明令上缴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应该尽快上缴给公安机关,否则很容易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