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不担责 教练得赔钱
渤海早报讯 (记者解金钊)驾校学员乘教练安排的车赴考场途中出车祸死亡,其亲属将相关人员告上法庭。近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教练系挂靠于驾校,故驾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教练和肇事司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夏,被告人林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路口处欲转弯,因车速较快且未让直行轿车先行,致两车相撞,对方车内多名乘客受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方车辆司机承担次要责任。2011年年初,法院一审认定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对方车辆搭载的乘客均为驾校学员,当日共同乘坐教练闫某安排的车去考试。驾驶员为闫某的朋友,其未向闫某收取过报酬。随后,死者亲属将闫某、闫某朋友、驾校、林某及林某车辆投保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法院审理中,闫某辩称,事故当天组织学员考试的行为应视为驾校行为,原告方经济损失应由驾校承担。但驾校方则表示,其与闫某为挂靠关系。
法院查明,闫某和驾校曾就相关事宜进行过公证,约定:闫某个人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与驾校只产生驾驶员培训业务挂靠关系,不存在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和劳资关系;挂靠期间闫某与外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及交通事故,均自行处理,与驾校无任何关系;挂靠开展培训业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纠纷或诉讼,均可由闫某作为驾校代理人出面解决或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闫某的朋友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故原告方相关损失应由被帮工人闫某承担,且闫某未要求其朋友承担连带责任;驾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方经济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闫某、林某共同承担,比例为3:7。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闫某、林某均对事故发生存在不同过失,虽无共同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因此,应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