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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摩托车司机用手铐锁车 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

日期:2012-03-22

3月20日,山东招远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对一摩托车驾驶员例行检查,谁知竟然发现其用手铐锁车。

民警对驾驶员刘某进行检查,刘某称未带驾驶证,民警依法暂扣该车;民警对摩托车检查时,发现其车锁上挂着一副警用手铐,在问及驾驶员为何私自使用手铐时,刘某的回答更令民警惊讶,驾驶员称手铐是他用来锁车的。民警依法对手铐予以收缴,并对驾驶员进行了严肃教育。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