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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驾校培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日期:2013-05-02

本报讯(张焕义 首席记者 邱丽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下放管理权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和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已经形成较为充分竞争局面的实际情况,近日省物价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3年5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培训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培训的科目、学时、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明码标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价格行为的指导和规范,强化其价格自律,依法跟踪监督检查,对质价不符、不履行价格承诺、串通涨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