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牌车撞人 自首赔偿23万获缓刑
日期:2013-05-07
无证驾驶无牌微型货车,因操作不当酿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5月6日,经湖南醴陵市检察院公诉,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醴陵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年22岁的张某,醴陵市白兔潭镇人。
2010年2月28日,张某无证驾驶无牌五菱微型双排座货车,由醴陵市白兔潭镇田心村驶往南桥镇潼塘村方向,当日上午10:18,途经南桥镇新树村十四组地段,在避让相对方向驶来的人力三轮车时操作失误,致使汽车驶入道路旁江某家坪中,将正在坪中玩耍的刘某、彭某撞倒,造成彭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主动向醴陵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通过家属赔偿刘某、彭某家属23万余元,并得到对方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