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醉驾”仍搭车 出事担责三成
日期:2013-05-16
明知朋友是醉酒驾车,还搭乘顺风车回家,结果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重伤。记者昨日获悉,房山法院判决伤者自己承担30%的责任。
90后打工仔刘某(化名)在北京一家大型物流公司从事快递工作。2012年6月初,忙碌了一天的刘某与几个同事相约到一家酒馆小聚。由于大家都是年轻人,半个小时不到,五六瓶啤酒外加一瓶白酒就下肚了。一直到凌晨,喝醉的刘某和同事们才从酒馆出来。由于顺路,刘某便搭了一起醉酒的同事小苑的顺风车。谁知,行至京良高速路口时,小轿车撞上了前面的一辆大货车。在两车碰撞过程中,刘某头部直接撞上了前方的挡风玻璃,造成颅骨骨折等多处重伤。为了看病,刘某两个月没有去上班,且花费了几万元医药费。为此,他把同事小苑、货车司机徐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乘车人,虽然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但其明知小苑酒后驾车而乘坐该车辆,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且其无偿搭乘小苑驾驶的车辆。最终法院判决小苑赔偿刘某70%的损失,刘某自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