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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 男子涉嫌危险驾罪驶被公诉

日期:2012-03-27

酒后开车予法不容已被大家认知,但酒后驾驶摩托车同样受法律制裁很多人却不明了。3月27日,山东陵县的辛某因无证、醉驾摩托车被宁津县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现年39岁的辛某,系山东省陵县徽王庄镇辛庄村人。其有一辆无牌照的红色二轮摩托车。3月10日下午4时许,辛某无证、酒后驾驶该辆摩托车在宁津县阳光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国税局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乙醇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辛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5.670mg/100ml。

根据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 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辛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远远超过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办案检察官介绍,辛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责。自2011年5月1日实施“醉驾”入刑以来,有相当一部分摩托车驾驶员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只有“醉驾”汽车才会涉嫌犯罪,但醉酒驾驶普通摩托车,同样涉嫌危险驾驶罪。